近日,本報讀者張某向本報咨詢:我在劉某開辦的家電門市部購買洗衣機后,劉某按事先的約定,免費用車將這些家電運送到張某家中。不料,劉某在返回家電門市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其傷情經司法鑒定構成10級傷殘。他認為:他和我之間形成的是無償幫工關系,要求我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共計2萬元。我認為:免費送貨是我與劉某簽訂的家電買賣合同的一項內容,劉某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與我無關。那么我是否應承擔對劉某的賠償責任呢?
帶著張某的疑惑,本報記者咨詢了湖南湘州律師事務所王亞東律師。
王亞東律師答復如下:張某不應該承擔對劉某的賠償責任,劉某應該自行承擔。“免費送貨”與“無償幫工”有著本質的區別的。
無償幫工通常是指幫工人為了滿足被幫工人生產或生活需要,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自愿、無償地為被幫工人提供勞務,并按被幫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某項工作成果的行為。 “免費送貨”是商家為了促銷而普遍采用的一種商業手段,并不是針對任何需要幫助的人,而是以客戶購買其商品為前提條件的,其目的是為了謀取商業利益,因此與無償幫工有本質區別。
劉某為了促成與張某達成家電買賣合同,以提供照顧和便利的義務為條件,對張某作出“免費送貨”的承諾,該承諾屬于家電買賣這個主合同的一項從屬義務。因此,劉某在履行買賣合同的從屬義務時發生交通事故,張某不應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