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報讀者劉女士向本報咨詢繼承相關法律問題:劉某是我養父,我在幼時被抱養,一直和養父在一起共同生活。2007年,我出嫁后在丈夫家定居。2008年養父病逝,留下價值約3萬余元磚混平房五間和部分家具以及2萬余元存款。
養父生前曾與堂侄簽有遺贈協議,讓堂侄承擔其“生養死葬”義務,死后,其所有遺產歸堂侄所有,該協議經過公證。堂侄在老人去世后提出占有房產要求,我不同意。
我認為自己婚前一直同養父在一起生活,出嫁前一年養父有病治療,住院等醫療費用都是我自己用家庭積蓄開支的,并一直在身邊護理,死亡時也是我自己家庭積蓄開支火化埋葬的,況且這一年間不定時回家看望養父。養父堂侄既不支付醫療費用,也不來醫院看望養父,所以我認為養父的遺產應由我來繼承,養父堂侄沒有繼承權利。
針對劉女士的疑惑,本報記者咨詢了湖南湘州律師事務所王亞東律師,王亞東律師答復如下:
劉某的遺產應由養女劉女士來繼承。
劉某雖然生前曾與堂侄簽有遺贈協議并經過公證,讓堂侄承擔贍養義務,死后遺產歸堂侄所有,但劉某有病治療及死亡火化等費用均是劉女士支出,作為受贈人的堂侄沒履行遺贈協議內容,即未盡贍養義務。因此,依據《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劉女士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劉某堂侄接受遺產的權利。同時,根據法律關于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堂侄亦不能繼承該遺產;而劉女士是劉某養女,雙方形成了法律上的養子女關系,因此劉女士是繼承法規定的養父劉某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劉某遺產應該由劉女士來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