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報讀者劉某向本報咨詢關于社保的法律問題:我于2009年4月10日到某縣某塑料有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在工作期間,單位沒有為我繳納社會保險費。2011年3月我提出辭職。當時簽訂合同時,公司要求我出具一個聲明,自愿放棄公司為我辦理社會保險的權利。現在我要求單位給我補繳,單位不補繳。我能要求單位給我補繳嗎?
針對劉某的疑惑,本報記者咨詢了湖南湘州律師事務所王亞東律師。
王亞東律師答復如下:單位應該為劉某補繳社會保險。
劉某作出的書面聲明,違反了《勞動法》第72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勞動者在年老、患病、生育、傷殘、失業時從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和服務的制度,具有強制性和法定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執行法律、法規有關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既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是國家的強制性規定。公司要求劉某出具聲明,是為了逃避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雖劉某書面聲明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但這種聲明屬無效聲明。這類協議在社保經辦機構那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社保機構查出用人單位沒有參保的話,用人單位一樣要承擔補繳和被罰款的處罰。
因此該公司應為劉某補繳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繳納數額以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為準,劉某自己承擔個人繳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