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新生兒近親屬無權訴請撤銷《出生醫學證明》
王亞東律師網(http://www.4448884.com) 【字體:大 中 小】 關鍵字:新生兒 出生醫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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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對于涉及公民身份關系的行政訴訟,法院應首先審查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如原告與該行政行為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提起撤銷涉及身份關系的行政訴訟,應當裁定駁回其起訴。 案情 2012年9月1日,原告章功省駕駛的豫R68027號輕型廂式貨車停在一處廢品收購站門前,程千幸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撞上原告貨車并死亡。后交警部門認定程千幸對此事故負主要責任,章功省負次要責任。同年12月22日,程千幸之女程耀薪出生。2013年1月28日,程耀薪之母陳紅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章功省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支付程耀薪的撫養費。 原告章功省認為,唐河縣婦幼保健院為程耀薪簽發的M411511919號《出生醫學證明》內容顯示,其母親陳紅妍、父親程千幸,但二人沒有領取《結婚證》,也沒有辦理《準予生育證明》;唐河縣婦幼保健院為其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并載明程千幸是程耀薪父親之事實完全錯誤,從而導致程耀薪起訴章功省要求支付其撫養費。章功省認為唐河縣婦幼保健院簽發上述《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以唐河縣婦幼保健院為被告、程耀薪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為第三人簽發的M411511919號《出生醫學證明》。 裁判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出生醫學證明》是具有助產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新生兒法定醫學證明。醫療保健機構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職能來源于母嬰保健法的授權,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被告唐河縣婦幼保健院依法為第三人程耀薪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屬于行政確認行為。原告以陳紅妍與程千幸沒有登記結婚、沒有辦理《準予生育證明》為由,要求撤銷M411511919號《出生醫學證明》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唐河縣婦幼保健院依據規定,審核確認當事人住院病歷及身份證件后,根據出生事實為第三人程耀薪簽發了《出生醫學證明》,被告的行為合法有據、程序正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章功省的訴訟請求。 章功省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是具有助產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授權出具新生兒法定醫學證明的行為,新生兒以及與新生兒具有身份關系的近親屬才與該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上訴人章功省并非與新生兒程耀薪具有身份關系的近親屬,其與本案被訴的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行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本案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一、撤銷唐河縣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102號行政判決;二、駁回章功省的起訴。 評析 1.《出生醫學證明》屬于行政證明行為,具有可訴性。 在我國行政管理活動中,行政機關和某些非政府組織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加快物權流轉的需要,經常會就特定的事實狀態、權屬關系等做出明確宣示并出具相應證明。這些具有公信力的行政活動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活、生產、經營及社會交往都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出生醫學證明》不僅影響到每一個人的權益,同時也影響著國家正常的人口管理秩序。在我國行政管理實踐中,出生證明對于公民接受教育、結婚、就業、民事行為能力、刑事行為能力的判斷等具有重要的意義。 《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它是由經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依據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主要內容包括: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時間、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狀況、體重、身長、母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父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接生機構名稱等。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為屬于確認嬰兒出生的法律事實、其與生母、生父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其作為我國公民的法律地位的一種證明,屬于行政確認行為范疇中的行政證明行為。 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本案中唐河縣婦幼保健院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為屬于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為。 2.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不具有本案行政訴訟原告資格。 《出生醫學證明》是新生兒申報戶口的依據。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為屬于確認嬰兒出生的法律事實、其與生母、生父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其作為我國公民的法律地位的一種證明。新生兒以及與新生兒具有身份關系的近親屬才與《出生醫學證明》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本案一審原告并非新生嬰兒程耀薪的近親屬,且一審原告將要承擔的交通事故賠償義務與婦幼保健院出具《出生醫學證明》行為之間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一審原告承擔賠償義務的原因是交警部門認定的交通事故次要責任,一審原告意圖通過撤銷《出生醫學證明》來否認本案交通事故死亡者與一審第三人之間的親子關系,進而欲實現規避支付撫養費的目的。法院認定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即原告章功省無權對《出生醫學證明》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案號:(2014)唐行初字第102號,(2014)南行終字第00168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白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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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亞東律師 編輯日期:【2015-5-8 15: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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